斗六簡易庭刑事-TLEM,96,六交簡附民,2,200703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六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乙○○
號2樓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5年度六交簡字第360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潘 雅 惠
法 官 黃 一 馨
法 官 黃 瑞 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 國 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