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六簡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61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淨重壹點零叁捌陸克,經取樣零點零捌零肆克已鑑析用罄,餘零點玖伍捌貳克)均沒收銷毀之。
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三小包(淨重1.0386克,經取樣0.0804克已鑑析用罄,餘0.9582克),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並銷燬之;
又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一組,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 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 瑞 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 國 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