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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六簡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8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判決後之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並附繕本,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吳基華
附記論罪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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