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六簡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乙○○
丙○○
甲○○
戊○○
丁○○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51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共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乙○○、丙○○、甲○○、戊○○、丁○○共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均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20行「霹靂名珠」應更正為「霹靂名銖」、第33行「購分卷1 冊」應補充並更正為「贈分卷1 冊、菜籃1 個、贈分卡49張、分數卡34張、員工名冊1 本、會員名冊3 本」及第37行「1 萬1550元」應更正為「1 萬1350元」,並補充證據:雲林縣政府電子遊戲場營業級別證、營利事業登記證、營利事業資料查詢單各1 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並補充: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當事人欄丙○○之年齡、出生年月日及地址「26歲 (民國69年12月27日生) 住雲林縣虎尾鎮○○路○ 段436 巷76之1 號」應更正為「31 歲 (民 國65年3 月28日生)住 雲林縣麥寮鄉○○村○○路262 巷5 號」。
二、查附表一編號1 至6 及附表二編號1 至11所示之物,均為被告當場賭博之器具,附表一編號7 及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現金為兌換籌碼處之財物,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宣告沒收之。
另附表一編號8 至24及附表二編號13至20所示之物,為被告己○○所有,供其為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之;
被告乙○○、丙○○、甲○○、戊○○、丁○○按共犯共同理論,亦應併予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1項前段、第 450 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前段、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8條、第55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麗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在己○○位於雲林縣斗南鎮○○路36號「歡樂世界電動遊戲場」營業所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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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扣 押 物 │數 量│所 有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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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遊戲機臺「海洋雙│ 19台 │己○○ │
│ │星7PK」(含IC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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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遊戲機臺「霹靂名│ 5台 │同上 │
│ │銖」(含IC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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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遊戲機臺「彩金劍│ 1台 │同上 │
│ │龍」(含IC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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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遊戲機臺「HUGA」│ 2台 │同上 │
│ │ (含IC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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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遊戲機臺「皇冠迷│ 2台 │同上 │
│ │13」(含IC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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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遊戲機臺「喜從天│ 2台 │同上 │
│ │降」(含IC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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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現金 │ 新臺幣 │同上 │
│ │ │ 9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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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贈分卡 │ 3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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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開分表 │ 1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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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遊戲場申請表 │ 1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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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贈分卷 │ 1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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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贈分卡、員工影本│ 1批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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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贈分卡(1000分) │ 1本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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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開分鑰匙 │ 1串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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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電腦開分資料 │ 1張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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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開分表 │ 1批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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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開洗分注意事項 │ 1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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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會員資料 │ 1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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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菜籃 │ 1個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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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開分主機 │ 1台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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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開分列表機 │ 1台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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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電腦監視主機 │ 1台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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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監視螢幕 │ 1台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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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員工考勤卡 │ 5張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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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在己○○位於雲林縣古坑鄉○○村○○路197 、199 號 「冠霖電子遊戲場」營業所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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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扣 押 物 │數 量│所 有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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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遊戲機臺「彈珠」│ 5台 │己○○ │
│ │ (含IC板) │ │ │
├───┼────────┼─────┼──────┤
│2 │遊戲機臺「麻將」│ 4台 │同上 │
│ │ (含IC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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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遊戲機臺「BAR 」│ 3台 │同上 │
│ │ (含IC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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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遊戲機臺「小丑」│ 1台 │同上 │
│ │ (含IC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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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遊戲機臺「玫瑰」│ 1台 │同上 │
│ │ (含IC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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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遊戲機臺「十三支│ 2台 │同上 │
│ │」(含IC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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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遊戲機臺「HUGA」│ 2台 │同上 │
│ │ (含IC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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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遊戲機臺「超九」│ 3台 │同上 │
│ │ (含IC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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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遊戲機臺「大老二│ 2台 │同上 │
│ │」(含IC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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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遊戲機臺「水果盤│ 1台 │同上 │
│ │」(含IC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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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遊戲機臺「海洋雙│ 14台 │同上 │
│ │星7PK 」(含IC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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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現金 │ 新臺幣 │同上 │
│ │ │ 17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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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贈分卡 │ 49張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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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分數卡 │ 34張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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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會員名冊 │ 3本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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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客戶欠帳查詢簿 │ 3本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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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員工打卡單 │ 2張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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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員工名冊 │ 1本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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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電腦報表 │ 1張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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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日報表 (96年10月│ 1張 │同上 │
│ │5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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