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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六交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乙○○
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7年度六交簡字第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瑞 裕
法 官 蔡 碧 蓉
法 官 廖 淑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 輝 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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