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刑事-TLEM,98,六秩,10,2009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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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六秩字第10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年3月16日雲警南刑字第098000317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保險套壹枚(使用過)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約自民國98年2 月初某日起至同年3 月12日18時52分許。

㈡地點:雲林縣斗南鎮○○○路18號1 樓8 號房間(馨風采美容護膚坊)。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人姦,每次代價新臺幣2,7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警訊中之自白。

㈡證人陳志揚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㈣現場照片8 幀。

三、扣案保險套1 枚(使用過)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供述無誤,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達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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