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刑事-TLEM,98,六簡附民,2,200903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案件(本院98年度六簡字第4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損害賠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一 馨
法 官 黃 瑞 井
法 官 李 秋 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 輝 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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