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刑事-TLEM,99,六簡,196,2010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六簡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8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甲○○2 人所為係各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且均為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2人均有竊盜、毒品等案件之前科,素行非佳,與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及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3 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500 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3 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