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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六小字第51號
原 告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芳
訴訟代理人 黃亭婷
被 告 謝長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5 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十八點二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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