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六小字第70號
原 告 雲林縣莿桐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李振哲
訴訟代理人 蔡適仰
被 告 陳立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0 年度附民字第4 號),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7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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