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0,六小,74,2011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六小字第7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陳佳任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雲林分處即李沛
鴻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邱傑勤
訴訟代理人 吳柔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7 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被繼承人李沛鴻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零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被繼承人李沛鴻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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