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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六小字第7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李欣潔
陳叔瑜
吳祐吉
被 告 陳永明即陳國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7 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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