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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六簡字第137號
原 告 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宗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新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肆佰伍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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