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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六簡字第138號
原 告 林献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倩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肆佰叁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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