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1,六小,25,201204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六小字第25號
原 告 林原賢
法定代理人 許舒翔
訴訟代理人 劉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5 月2 日下午4 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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