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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六小字第38號
法定代理人 張百興
被 告 李展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展權間請求返還侵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被告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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