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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簡字第17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剴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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