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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簡字第7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
梁懷德
林明錡
被 告 張雲樹
蔡玉珊即蔡君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張雲樹務必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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