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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訴字第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美雲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家榮間請求撤銷被告承受法拍農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5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本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参仟参佰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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