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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六簡字第123號
原 告 柯懿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錦興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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