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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 年度六簡字第68號
原 告 許月枝
訴訟代理人 黃信恭
被 告 張月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3 年6 月26日星期四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原告應提出向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領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之相關資料及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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