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4,六小,91,2015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六小字第9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
訴訟代理人 吳弘達
被 告 林榮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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