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簡字第102號
聲請人即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王振碩
吳志豪
相對人即
被 告 陳春杏
楊勝涵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春杏、楊勝涵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9 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 239 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其起訴狀之附表即陳明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且未提出系爭建物係已辦理保存(所有權)登記之相關建物登記謄本供本院參考,是本院依原告之聲明為裁判,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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