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4,六簡,116,201506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六簡字第116號
原 告 賴錦洲
被 告 賴漢良
訴訟代理人 洪士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2 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原告所有門牌號碼為雲林縣大埤鄉田子林三十八號之房屋騰空並交還原告。
前項履行期為陸個月內。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依民事訴訟法第396條第1項、第434條之1第1款、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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