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4,六簡,198,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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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簡字第198號
原 告 張維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履行協議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5,000 元,應繳裁判費2,54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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