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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昌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9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5,6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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