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簡字第357號
原 告 徐樑來
被 告 徐樑乾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4 年度簡調字第132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拆屋還地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104 年11月9 日裁定在該分割共有物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10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和解筆錄在卷可稽,並已調卷查明。
爰依職權或依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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