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4,六簡,369,2016121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簡字第36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邦宏即劉重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丁財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19,32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而上訴人僅繳納1,220 元,尚餘610 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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