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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簡字第8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被 告 林翠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4 年7 月13日星期一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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