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4,六簡聲,18,2015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簡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楊枝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關於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訴,得於撤回後3 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 分之2 之規定,係為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之訴訟,以減省法院之勞費而設。

此項退還裁判費之規定,僅於當事人明示撤回其訴時,始有適用。

至依同法第190條或第191條規定視為撤回其訴之情形,則不得聲請退還裁判費(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297 號、95年度台抗字第495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固以撤回本院104 年度六小字第62號事件,而請求退還其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3 分之2 ,惟查,前揭104年度六小字第62號損害賠償事件,在聲請人具狀撤回前,已因兩造遲誤言詞辯論期日2 次,依民事訴訟法第191條之規定視為撤回起訴,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查明,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自不得聲請退還裁判費,其所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