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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勞小字第4號
原 告 徐源旭
被 告 鄭登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5 年10月17日星期一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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