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勞小字第5號
原 告 盧茂連
被 告 藝高國際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如良
訴訟代理人 陳楚函、黃明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零六年七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列開原告涉有竊盜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本院106 年度智訴字第2 號判決書可稽。
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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