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5,六小,115,2016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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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六小字第115號
原 告 李永森
被 告 丁雅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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