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5,六小,136,201609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 年度六小字第136 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代 理 人 蕭百晴
被 告 張正鈺即張正考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肆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柒仟肆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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