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5,六小,149,201609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六小字第149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陳守耀
楊順宏
被 告 李禎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台幣壹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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