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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 年度六小字第150 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楊順宏
陳守耀
被 告 張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整,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及自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元整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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