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5,六小,159,2016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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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六小字第15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吳玉菁
被 告 賴坤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陸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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