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5,六小,175,201610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 年度六小字第175 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法定代理人 黃瑞仁
訴訟代理人 林玉華
洪嘉徽
被 告 林茂泉(即林銘山之繼承人)
劉秀娥(即林銘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105 年10 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銘山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捌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銘山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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