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5,六小,184,2016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六小字第18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蕭坤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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