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六小字第19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賴沛興
被 告 翁雲飛即楊治沅之繼承人
楊酃即楊治沅之繼承人
上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翁淑慧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翁雲飛、楊酃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治元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柒仟伍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楊治元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