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5,六小,216,20170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六小字第21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賴耀仁
被 告 歐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壹仟陸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陸仟壹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起至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其中新台幣叁萬伍仟伍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起至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目年九月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