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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六小字第234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被 告 許誌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2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陸仟叁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壹仟零柒拾元,自民國一0五起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含公示送達費用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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