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5,六小,45,2016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六小字第4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洪明宏
黃卉綺
被 告 黃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壹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壹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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