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5,六簡,125,201608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125號
抗告
原 告 林陳眞
法定代理人 林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清輝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年57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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