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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16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 告 王宇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住所地在南投縣,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在南投縣中寮鄉○道○號232 公里500 公尺處北向中線車道,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民國105 年6 月29日國道警七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佐,本件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區域,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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