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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19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呂建達
連弘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敏慧等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等之被繼承人(起訴狀未記載其姓名)除戶戶籍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陳報代位分割遺產後債務人廖萬依應繼分分得之財產價值為多少(以利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按本件非撤銷訴訟)?
三、向管轄法院查詢上開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情形之法院回覆函文。
四、若公同共有人於起訴前已死亡,應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五、應依繼承系統表,計算公同共有物分割後各被告應有部分比例,逐一詳列後陳報本院。
六、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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