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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19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呂建達
連弘學
被 告 廖敏慧
廖美麗
廖美雪
廖萬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之最新戶籍謄本,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回覆函文等資料,經本院105 年8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文到後10日內補正,該命補正裁定業於105 年8 月24日送達原告,而原告雖於同年9 月2 日補正被繼承人廖李笑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之最新戶籍謄本,惟未遵期補正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債務人可分得之財產價值),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回覆函文,經本院於105 年9 月5 日再函命原告依上開裁定內容補正,惟迄今原告仍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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