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20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文献
林陳運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盛富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林文献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上訴利益160,000 元);
上訴人林陳運娣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上訴利益100,000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