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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23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廖進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蓁利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國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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