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25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林鯤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敏鳳等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代位分割遺產後債務人劉耿斌依應繼分分得之財產價值為多少(以利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按本件非撤銷訴訟)?
二、向管轄法院查詢上開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情形之法院回覆函文。
三、提出雲林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443 建號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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